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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 频次 (时间)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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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权力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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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享受低免补贴的公共体育设施单位是否按规定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行政检查 |
好博体育 |
群众体育处 |
公共体育设施单位 |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
现场检查 |
1次/年 (4-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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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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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体育设施单位是否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行政检查 |
好博体育 |
群众体育处 |
公共体育设施单位 |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
现场检查 |
1次/年 (4-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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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公共体育设施单位是否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的行政检查 |
好博体育 |
群众体育处 |
公共体育设施单位 |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
现场检查 |
1次/年 (4-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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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公共体育设施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检查 |
好博体育 |
群众体育处 |
公共体育设施单位 |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
现场检查 |
1次/年 (4-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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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公共体育设施单位是否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好博体育 |
群众体育处 |
公共体育设施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版) 第八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将设施用于与其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如有以下行为之一,将由文化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开展与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
现场检查 |
1次/年 (4-12月) |
320233015000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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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是否履行行政许可手续的行政检查 |
好博体育 |
群众体育处 |
公共体育设施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版) 第八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将设施用于与其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如有以下行为之一,将由文化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开展与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
现场检查 |
1次/年 (4-12月) |
320233016000 |
对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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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单位是否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条件的行政检查 |
好博体育 |
市体育监管保障中心 |
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版) 第一百零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现场检查 |
1次/年 (4-12月) |
320233007000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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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33003000 |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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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33004000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扰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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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33006000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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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
好博体育 |
市体总秘书处 |
健身气功举办单位 |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批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证书,并组织年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次/年 (4-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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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彩票代销者的行政检查 |
好博体育 |
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
彩票代销点 |
【法规】《彩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规章】《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
现场检查 |
1次/年 (4-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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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好博体育 |
市体总秘书处 |
民办非企单位 |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次/年 (4-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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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体育社会团体的行政检查 |
好博体育 |
市体育总会秘书处 |
体育社会团体 |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
书面检查 |
1-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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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检查 |
好博体育 |
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 |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版) 第一百零六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规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实施行政许可。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方式,协商不一致的,须向相关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 |
现场检查 |
1-12月 |
320233019000 |
对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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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吸烟的行政检查 |
好博体育 |
市体育监管保障中心 |
公共体育场馆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三十一条 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各部门、各行业的控制吸烟工作。教育、卫生、交通运输、公安、食品药品监管、文化、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对下列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六)文化、体育、旅游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文化、娱乐、公共体育场所以及旅馆业的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1-12月 |
320233014000 |
对公共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吸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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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公共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行政检查 |
好博体育 |
市体育监管保障中心 |
公共体育场馆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并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外,由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 |
现场检查 |
1-12月 |
320233005000 |
对公共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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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是否违反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行政检查 |
好博体育 |
竞技体育处 |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版)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12月 |
320233020000 |
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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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博体育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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