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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则案例告诉你什么是“自甘风险”

来源: 综合业务处 发布日期: 2026-05-05 17:17 访问量: 【字体: 大 中 小】

【案情回顾】 孙某与王某同为某单位同事,两人共同报名参加了本单位组织的篮球赛。在正式开赛前的准备环节,孙某与王某相约以一对一的斗牛方式进行赛前热身。在孙某带球转身的快速突破过程中,防守人王某的手指触碰到孙某眼镜导致其眼镜片碎裂,因破损镜片割伤孙某左眼双方遂发生争执,因协商未果,原告孙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 自甘风险属于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篮球、足球等竞技体育运动具有内在的、固有的人身危险性和身体对抗性,其参加者既是潜在的危险制造者,同时也是潜在的危险承担者。孙某对篮球进攻过程中的风险有明确的认知和遇见能力,仍自愿参与到一对一的篮球对抗之中。防守人王某的防守行为未违反比赛规则,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孙某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王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对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加者在参加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审慎决策;在参与活动时,应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以免危险发生。此外,对其他活动参与者也应尽到审慎和注意义务,避免因自身的重大过失导致侵权行为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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